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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6月7号进入广州市南沙某一电子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即2006年9月6号试用期满),公司于8月7号出资让我到广州进行了培训(有发票),并于培训前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及具体的违约金。

民事相关
2006-08-25 22: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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