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桐梓县县城内的一普通居民。8月19日下午我接到一电话,告知我在2003年使用的座机电话欠费,请前往缴纳。此时我想起在2003年停用的此号码的确没有前往办理停机手续,因当时我装修房子,我自己直接把电话线拔了,当月使用的电话费没有结清。因此我赶往**营业厅欠费中心,工作人员(他们自称是受**局委托的非**局正式员工)告诉我,我当月的电话费是28.00元,加上四个月的座机费(每月12.00元)共计76.00元,但滞纳金却要176.00元,这样我就应该交252.00元。(他的滞纳金计算方式是每天千分之三,一直计算到今天。)这滞纳金收得有法律依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