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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潘**同住军港楼,潘**住303号房,我住704号房,潘**之夫梁道机系部队编外职工(也就是临时工),曾2005年11月开始为我装修房子,因多处的质量不合格我也多次叫他返工,他都置之不理,故装修费尚未结清。潘**和她的女儿梁家玲趁我爱人上下班经过她们家门口,经常公开辱骂我爱人,潘**是农村妇女素质很低,我老公是部队军官为了不影响自己的形象对她们这种辱骂我爱人都采取不理会她们的态度。2006年6月2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我们回家上楼的途中又听见梁家玲(潘**的女儿)骂:“王八蛋,欠我爸爸的钱不还,不要脸,┅┅”(因我家的门被她们用牙签堵住,我爱人先我上楼开门锁)我当时很生气就用脚踢了她们家关闭的铁门一脚,就继续上楼梯,走了半层楼梯,就听到潘**打开铁门站在她家门口骂:“婊子养的,欠老子的钱不还,不要脸的东西┅┅”我就返转身跟她论理说:“你再骂我就打你。”潘还是以同样的口气骂我,我就转身下来,当我走到潘的门口,潘就一手抓住我的头发,一手抓住我的衣领把我往她家里拖,我就顺手打了潘**一嘴巴,此时梁家玲唆使她们家养的一条大黑狗咬我,至使我被潘**及她家养的狗一起拖进她们家里。由于潘**没有放手,大黑狗疯狂地朝我乱咬,不但将我的上千元的衣服咬破还将我的右腿及右脚10多处咬伤,当我挣脱了潘**的手往她家厨房进行躲藏,潘**还唆使狗继续咬我,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拿起她家的高压锅赶狗,由于我穿的高跟鞋,潘**把我摔倒,大黑狗又将我的右耳朵咬乱,几乎被咬掉。我的爱人王志文及部队值班干部龙志梅闻声赶到时,我已是遍体鳞伤,浑身是血,部队值班室就派车将我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421医院进行治疗,当时医嘱我住院治疗,我当时考虑到被告的丈夫属编外职工,家境不好而拒绝了住院,只是每天到医院门诊治疗。到2006年7月31日共花去医药费2080.30元,交通费200元。事情发生后,我一直忍受身体的伤痛,潘**一家不但没有出一分钱的医药费,就连上门赔礼道歉的一般理节都没有进行,部队领导和公安部门进行调解时潘**态度极其横蛮,还说:“我没钱赔,我也不找他们要装修费。”我就想遭到被告的辱骂和狗咬是被告蓄谋已久,是一种故意侵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再想到潘**家养的狗是没有养犬证更谈不上对狗进行了狂犬预防,根据医生的告诫,狂犬病的潜伏期长达二十年以上之久,即使打了狂犬疫苗也不能保证不发狂犬病,这使我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时刻都害怕狂犬病会发生

保险纠纷
2006-08-24 1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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