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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湖北省下辖的一个市的网吧业主,根据网吧搬迁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4月20日向市文化局市场科报送了搬迁申请。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精神, 本着合法、合理、最近(以政策允许的最近距离来购买门面)的原则,2004年4月21日,邀请当时的文化科市场科科长前来丈量,当时量得离学校的距离是202米。于是取得了文化局允许进行了装修,并履行了相关手续开业。2006年8月17日,市文体局现市场科科长量得比本人网吧距学校近20多米的门面离学校竟然有203米,并批准设立另一家网吧(文化局负责人说现在的丈量方法与原来不同)。本人觉得市文化局这种做法有失公允性,按照一贯性原则,应该是不会这样,作为本人应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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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3 09:15: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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