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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6月两次来我家(闸北区临汾路583号604室属彭浦新村地区)分别借款贰万元和叁万元共计伍万元,分别写有借条贰张,借款期限为陆个月。后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本人濮凤英提交了借条贰张复印件为证据并交纳了诉讼费2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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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3 21:20: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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