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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98年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没有正式编制,属于临时工的性质,劳动合同是与这家国有企业签订的,合同从98年开始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到05年12月31日止。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于04年规范下属企业用工情况,于是单位从05年1月1日起让我们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作为劳务输出用工管理,并给予我们从98年至04年的经济补偿金。06年与劳务公司的合同也已经签订。

其它综合
2006-08-22 17:56: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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