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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我的一个朋友张女士与邻村许某结婚。婚后,张女士的户口和粮食关系仍未迁出。近年来,该村的土地陆续被征用,村民小组将安置补助费分发给农民,但以张女士已出嫁,不是该村的劳动力,不属于土地被征用后的劳动力安置对象为由,拒绝发给张女士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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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2 09:02:5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张女士有权享有村民小组分发的安置补助费。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妇女结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因此,该村以张女士已经出嫁为由而排除她依法所享有的安置补助费的行为,已经严重地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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