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05年8月31日跟一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出租方应需将厂房门前的下水道及厂房后的下水道搞好,以便于水能顺利排出,不影响我正常生产.但时间已经过了快一年,出租房一直没有做这项工作,给我们工作带来很多不方便,跟他交涉几次他都说要租就这个条件.另外合同中还有约定如要退租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否则要加收三个月的房租.如一方违方需交违约金2000元.现在我们已重新找到一家厂房,也通知原出租方我们需要退房了,出租方说要么支付违约金2500元,要么厂房里的水电设施不准拆除,还要支付给他10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