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城买了一套二手房子。 因为业主当时没有办理到一手房产证,而银行也不能办理内部转名了。所以我们的买卖合同上的条款上写明:“卖方在60天内办理好一手房产证,交中介做转让手续。如果由于开发商的问题,可以延迟。”但是可以延迟到什么时候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日期。现在卖方说,银行里的“购房合同”已经拿出,就是因为开发商不愿意向房产局交纳费用,所以不能按时办理一手房产证,而什么时候能办理,他也说不准。因为合同没有注明最后的期限,所以卖方不愿意让我先搬进去住,一定要等全部的手续都办理好了,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交楼给我。我在合同签定之日就交给卖方30%的房款。现在 没有人能告诉我,要等到什么时候~~~~请问,我应该怎么办??盼复!!!!!
-
你好!你的问题有些复杂,根据我国商品房买卖的有关法律规定,原来的业主可以在原商品房(预售)交付使用之日90日内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办理,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原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就你自己的问题,看你是想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要解除,可以分别给您建议!
详情可电话咨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