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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从2006年6月5日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公司提出: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每月1500元,试用期后每月2000元。2.2006年7月28日,本人意识到该职位与自己预想的有距离,这一天没去上班,早晨打电话告诉公司当初决定录用我的上司,主动辞职。该上司同意。3.到了该领工资的时候,我打电话过去,被告知由于自己突然辞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另外由于当时公司未给我配备工作用的计算机,而我用自带的笔记本处理了一些公司的文件(这些文件并非牵涉技术机密),而当时没能将这些文件拷贝到公司的计算机上。故而公司提出只能领取5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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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20 08:39: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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