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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今年2月-7月份安排我去重庆**学院(林园)从事两个班的计算机软件教学工作。每周20-22节课,因通信学院的教室条件差,每个机房60余台计算机,再加上夏天来到,特别热,教室的散热条件差,仅靠几把旧电扇根本无法驱出室内的热气,人在里面教学,15分钟后就会头痛,发晕,现在我发觉自己患了电脑综合症,在电脑面前坐上一会儿就会头晕、眼胀。根据《聘用协议》第7条规定: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减少职业危害。甲方承诺不安排损害乙方身体健康的工作。现在已经使我的健康受到了损害。此外公司还以一些我们随便怎么努力,永远都做不到的条件来考核我们,如:学生每期考试前都要给我打分评教,其中有些项目是:对教材,对机器的评价也要算在我们教师头上,而这些是我们无论怎样努力也不能做好的,因为本身就与我们无关,而公司却以此发奖金,我实在是忍无可忍,于8月1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也同意了,但要我赔偿26077元,我觉得不合理,特将合同和结算清单发给您,请为我看看,我该怎么办?谢谢!

婚姻家庭
2007-02-25 16: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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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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