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与前夫已离婚一年零九个月了,可在今年7月3日我被前夫的一个债权人(我父母的邻居)告上法庭,理由是我前夫在05年10月至06年3月之间共出具了六张借条,金额高达17万元.两次开庭,我前夫已经承认这17万元是他私下所借的高利贷,都是用于他赌博和归还以前他的赌债的.开庭时,前夫的母亲也出庭证明了前夫是长期赌博的,他们家因为前夫的赌性不改而变卖家里能卖的一切,包括房子,承包地也抵押给了这个债权人.而且这个债权人明知道我们早已离婚,也从来没有向我来说过前夫向他借高利贷之事. 据于这种种事实和证据,结果法院还是判了我共同承担.我是一个国有独资单位上班的上班族,至今不沾任何赌,请问我应该承担吗?如果我再上诉,能有胜诉的机会吗?

民事相关
2008-01-07 12:51:0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点。按照你说的光凭你前夫及你前婆母的证言不足以证明是赌债,上诉中需收集其他证据证明你前夫向该债权人借钱用于赌博且该债权人知道。
  • 债权人本身就是放高利贷为生的,成年以来从来没有做过正当工作,包括老婆取进来以后也没有做过正当工作的.然后两次开庭债权人都不敢出庭对执,法院人员又提醒我不能强制把债权人带过来,负责就是犯罪.
    结婚到离婚我们家也从来没有做过任何生意,我前夫一直以赌为业,但没有被公安机关查处过.那我该怎样取证啊?
  • 如果是明知你前夫因为赌博无钱而故意借钱给你前夫,而且债权人还是以放高利贷为生,这是两种违法行为,要知道在我们国家非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权人的这两种行为成立,那么你的诉讼就好打多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