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10:02:54一位以前的同事发来短信约我下午见面。结果却为借2000元钱。我不知如何推脱就借了1000元给她,出于以前的印象较好,就没打借条。3月她还了我100元,但又打来电话要借余下的1000元,我没同意。以后几月我催款无效。但有一天我问到了其公司的电话,对方告知其已离职多日!于是她的手机也全关了。好不容易到以前同事时的人力部找到一份此人的老家电话,其家人也是口上说给我办这件事,实际却无动于衷,也不告知去向。就只好到青白江大同派出所报案,所里共三位20多岁小伙,也没见他们有啥事做。就把过程讲述了一遍。结果以区人大规定不受理此类经济纠纷案为由推得干干净净。我又没让其给我打借条,怎么叫经济纠纷?是的话我晓得到法院起诉,是不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