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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jsd。 被申请人1:MG公司。 被申请人2:XBJ公司。 被申请人2是被申请人1的控股企业(掌控51%的股份),两者在工作方面存在着关联性。 案由:欠缴社会保险纠纷 仲裁请求:1、 被申请人1给付申请人2005年4月份至2006年5月份劳务报酬。2、 被申请人1给付申请人2006年6月份至2006年7月份工资。3、 被申请人1给付申请人2004年11月份至2005年3月份以及2006年6月份至2006年7月份社会保险费。4、 被申请人2给付申请人2006年7月份劳务报酬。5、 被申请人2给付申请人2005年4月份至2006年5月份劳务报酬。事实和理由:1、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期间,被申请人1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两者之间已形成事实性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应给付申请人此期间内的社会保险费。2004年11月申请人入职到被申请人1处工作,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1的办公地点,工作时间从周一至周六,工作内容为管理被申请人1的工程资料及合同,由被申请人1支付劳动报酬(有农业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为证)。2、2005年4月至2005年12月底期间,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均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2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事实性劳动关系,被申请人1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应给付申请人此期间内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1应给付申请人此期间内的劳务报酬。2005年4月起,申请人所在部门被安排从该月起开始管理两被申请人的工程工作,即申请人的工作也随之变更为在管理被申请人1的工程资料及合同的同时,也管理被申请人2的工程资料及合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均不变。但只有被申请人2支付了劳动报酬(有建设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为证)。3、2005年12月底至2005年5月期间,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均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2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事实性劳动关系,被申请人1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应给付申请人此期间内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1应给付申请人此期间内的劳务报酬。2005年12月底,申请人随所在部门搬到被申请人2处办公,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不变,但只有被申请人2支付了劳动报酬(有建设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为证)。4、2006年6月至2006年7月期间,被申请人1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2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应给付申请人此期间内的社会保险费及工资,被申请人2应给付申请人此期间内的劳务报酬。入职后,申请人一直在向两被申请人提出签订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而两被申请人始终以种种借口拖延,直到2006年6月,被申请人1才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答应为申请人补前欠保险、报酬等费用。此期间申请人的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2处,工作时间仍为周一至周六,工作内容还是管理两被申请人的工程资料及合同。但合同签订后,两被申请人反悔了,多次找申请人谈话,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劝申请人放弃要前欠保险等项费用,并且一再强调:申请人若想继续在公司工作,就必须放弃要这些费用,如不放弃,公司将变相辞退申请人。由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所以在7月24日被通知停职。申请人原以为两被申请人在天津是较知名企业,会保证劳动的合法权益的,所以想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此事。但事实上,通过多次协商未能得到解决,直到2006年8月15日,两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补付前欠社会保险费、前欠劳务报酬,而且还扣发了申请人7月份的工资。无奈之下,为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得到公平的解决,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请依法仲裁。此致天津市 区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jsd 2006年8月 日附:1、本仲裁申请 份。2、劳动合同的拍摄照片 份。3、银行发放工资的清单 份。

建筑工程
2006-08-14 16:56: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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