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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租人)在2005年7月19号向某出租车公司租了一辆出租车,租期为4年。押金7万元。结果在2006年1月21日出了一重大事故。致一人在医院抢救一星期后死去。后来家属上诉,法院强制判决本人赔偿30多万元。而出租车公司负连带责任,另外驾驶员(雇佣驾驶员)判他无罪,并无连带责任。 在这出事之前,本人每天上交出租公司230元(租赁费)出事之后,公司就撒手不管,这钱应租的人来赔偿,就用双方租赁合同跟押金来压本人这事跟公司无关,然而本人在出事之前230一天上交给公司,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也应分担责任,本人只是承租的人是一个受害者,真正的罪魁祸首是驾驶员(雇佣驾驶员)他应负最大的责任。 在当时我是第一辆租赁车,是在试运营期,公司承诺别人怎么签就一样,就这样开到发生事故那天,之后我去拿合同,公司强迫我交纳以前(事故前)的230元一天,才勉强给我合同,而至今还没盖公司的章,我问过有些律师,这合同是格式合同,全是霸王条款,另外本人在公司和事故援救过程中共押了十多万元(押金和医药费),而这钱都是向亲戚朋友所借得的,现在已身无分文连上诉的钱也没有,希有关法律专家给我评评这事故中(出租公司,本人,以及驾驶员)三者应怎样来分担责任? 最后,出租公司又以租赁协议中的条款没收本人的这辆出租车,请问他们的做法合理吗?

保险纠纷
2006-08-14 15:16: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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