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6年6月20日与一家名叫\”**健身美体俱乐部\(加盟店性质),签定培训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现还未盖章,且都在老板手里,并交付押金2000元有收据,但未盖章.2006年6月21日赴济南圣玛总部进行经理助理一职培训,但到后所进行的却是店长培训.2006年7月18日培训回来后,老板又提出店长还要兼做前台,而且回后期,一直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本人回来后于2006年8月5日正式对俱乐部内员工进行培训,8月12日开始试营业,老板却以培训期间为由拒付工资并称要到8月19日正式开业之后才开始计薪.本人因对上述情况不满,于2006年8月13日向老板提出辞职,并向其索要应有的培训合同,但其先以忙为借口,拒给合同,后又在本人强烈的要求下,说其就是不给!并出口伤人,说\法律是死的,但人是活的\\\我出了她这个俱乐部,以后就别想再去哪里找到工作\意思就是说,她在当地有权有势.其实,现在大家都心知肚明,合同还未盖章,还不具备充分的法律效率,她就想缓和一下,等她把相关手续办全了,章刻了,再来与我谈违约一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