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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日,我大学毕业后进入位于**机器(北京)有限公司工作,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合同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31日。2006年7月25日,我接到公司的通知,8月31日合同终止后将不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当日我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在公司的两年的时间里,我大概有6、7个月的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但是除了已经上交到公司人事科的考勤表以外,我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我一个月的加班时间超过了36小时。

损害赔偿
2006-08-14 13:38: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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