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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为一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为1995年7月毕业后被分配至某一大型国企任财务人员.1996年4月公司签订全员劳动合同.2004年公司进行政策性破产.期间本人一直以正式工身份在本职岗位上工作.可在2004年3月公布出来职工信息公示的用工性质为合同制.我对此很有意见.对方的意思为我是1995年1月1日以后才来公司上班.属于劳动法实施后才进入公司的.不属于正式工的身份.而我以为,判断用工的性质,当以实际用工时的情况来断定.毕竟我进入该单位时还没签劳动合同,属干部身份.不能因为破产了就随便改变自己的用工性质.而固定工与合同制在破产补偿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涉外纠纷
2006-08-14 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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