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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元月26日晚8点,我丈夫骑摩托车在东安街自南向北行驶,但是路面突然由宽变窄(道路一半被废品站堵住),由于路旁没有任何变窄标志或警示牌,道路两旁也没有路灯,导致我丈夫来不及反映,摩托车未能归入正道,故使摩托摔倒,当场将我夫摔死。请问这种事故谁应该负责任,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补充一下,这条道路在修建的时候需要从这个废品收购站上穿过,但不知为什么,他应该搬迁而没有搬迁,导致这个条路建成通车以后,他占据了这条公路的一半的宽度(18米),长度大约在50米左右。我丈夫就是因为这样才出事的 我应该怎么起诉啊,应该根据哪一条规定啊?是县城的东安街,不是环城路,这个一样吗

行政纠纷
2006-08-13 16:58: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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