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于2006年7月30日坐58路公共汽车从潘桥到南站,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在人民路立交桥边58路没有及时刹车撞上了前面的汽车(追尾),交警处理为58路负全部责任,车里十多位乘客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我也头部撞伤,当时头很晕,痛。后来公交公司的人带大家去了三医就诊,医生说我是皮外伤,买点药吃休息段时间就好的。然后我向单位请假了半个月在家休息,于2006年7月13号到公交安全科处理事故理赔事情,我与安全科许承锋同志协调不下,根据事实,于是我要求理赔务工15天每天50元的赔偿再加上来去路费。但是被许承锋同志拒绝。

继承
2006-08-13 20:12: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