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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我方和山西人共同投资建厂,山西一方是法人代表任总经理,负责和当地各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我方代表任厂长,管理工厂的生产和销售。工厂建成后因流动资金不足,当地法人提出贷款后再运作,贷款后山西一方将贷款据为己有,迫使工厂停产。我方于05年7月份向法院提出起诉,12月份经过法院调解,下达调解书,要求山西一方付给我方45万元,当时汇入法院25万元,半年后再付20万。到目前为止剩余部分人未支付。

涉外纠纷
2006-08-14 14:25: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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