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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件交通事故赔款引起的欠款 有交警大队的认定书、调解书 、以及对方的欠条

涉外纠纷
2013-06-27 20:55:0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交通事故认定由交警来认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调解时应该注意些什么  (1)赔偿要求的提出  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的调解时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应注意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先关医疗费票据、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一般情况在调解后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所以一定要索要相关票据。作为赔偿权利人,赔偿款一般主张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有风险,当然当事人可以选择公证规避风险。这样如果赔偿义务人将来不支付或者反悔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  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  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选择调解的地点也很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往往会演变成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清算”和报复,而根本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签字后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由公安交管部门调解赔偿,不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其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方当事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而其中的调解书是指由人民法院制作的生效调解书,而不包括公安交管部门的调解书。鉴于上述规定,若对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你可以将交通事故调解书作为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有三个标准:  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则闯红灯,这就面临了一个对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的《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都明确了这一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在日本汽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实践中,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确定当事人行为“过错系数”的判例规则,比如超速2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3,超速3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4,闯红灯的“过错系数”为5等。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这样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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