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 本人就职于一个布料生产厂家从事营销业务,于05年初与周边地区的一家服装厂苏某开始做生意.即我卖布料给苏某,且一切事务公司托我与苏某交接,双方交易过程中,由于苏某老是拖欠货款,故到去05年9月份就不再发货给苏某,双方断绝生意来往,当时货款尚欠45500元.于05年10月11日,我向苏某收取货款10000元正,另苏某在一张单据上写\"先付款10000元\",我大意的在此简单无写大写汉字的单据上签名且没留底就离开. 之后,苏某在半年内陆续还款为5000、1000、2000、2500、3000、2000等共15500元正,每次收款本人都有自写收条留下,故我厂在该客户结欠款帐面为20000元正。 于06年8月,我再次向苏某催帐,苏某拿出05年10月11日那张他写“先付款10000元”我签名的单据让我看,此时单据上的“10000元”变成“40000元”(怀疑将“1”加一折变成“4”)与两张本人于后半年所写的收条。说帐已还清,并变本加厉向我老板诬蔑我私自移用公款.

民事相关
2006-08-17 14:30: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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