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入住新楼的住户,因新楼的供热安装不配套,给我家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所以当年和物业说明情况后,没有交热费.2004年4月物业换了新的领导,不管原因索要2000年的热费,并于2005年给我们下达了一份限期还款通知单,并没有让我们签字,2006年7月,物业以不交管理费为由将我起诉至法院.这件事我向对方提出已过了法律的诉讼时效,(因为2000年至2004年间没有人向我们索要和收取过)但现在物业向我出具了三份书具(一份为2002年的,一份为2004年的,一份为2005年月11月22日的)前二个为通知,,是我没有见过也不知情的,他们说在曾在楼区张贴过.但他们没有张贴过的证据,第三份为限期还款通知书,是物业管理人员送到我家的.物业想以此来说明没有过诉讼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