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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和广州一家服装公司签了一份服装代理加盟合同,作为该公司的贵州省代理商,并交了3万元的品牌保证金。今年3月向公司传真了一份订单订春夏服装,有款式、数量、金额,但双方都没有签字,也没有交货时间。然后公司要求汇10万元作为订金,我方照办了。截止到7月,我方陆续进货,但没有全部进完订单上的货,部分原因是我们经营上的问题,部分原因是对方没有及时供货和生产。每次进货,公司要求我们打70%的货款,再从订金中扣除30%作为货款。10万的订金,订了34万的货,我们共进了23万的货,对方有4万的货未生产不能提供,我们有7万的货没有进。在8月初因合同到期,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因订金有多余的,要求公司退订金,但公司不退订金和保证金,理由是我们欠货款及没有进够货。欠货款指6月份第7批货的货款,我方没有支付那70%,与对方协商同意以后支付。但我方订金有4万多没有用,足以支付该批货款。8月9日对方寄来一个“终止合同协议”,要求我们:“1、30天内停止所有贵州省的自营店铺及下线加盟店铺的营业,并拆除标章、图形及与此等文字、标章、图形相关之记号、设计、标签、招牌或其它属于甲方所得的著作物、服务方式等;2、终止与下线加盟店铺所签定的加盟合同,并与其签定终止合同协议书;或将加盟店铺移交公司;3、本终止合同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署后各执一份,8月10日生效。”但对方没有签字或盖章。注:合同中有如下相关的所有条款:“在本合同期间,乙方如欲设立分店,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取得授权书后,方可开设。如私自增设销售点,甲方将有权对其进行取缔”“在本合同期满之即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营业,并于结束营业起七日内拆除标章、图形及与此等文字、标章、图形相关之记号、设计、标签、招牌或其它属于甲方所得的著作物、服务方式等。”“二、看样及订货 乙方须按要求参加甲方一年两次的定货会,如未参加甲方召开的定货会但未予定货,以致甲方无法正常安排生产,定货会结束一周后,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于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时,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和无须抵扣给甲方然后款项的情况下,甲方于30天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刑事案件
2006-08-11 13: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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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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