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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年上半年向前房主__万**购买了**路22号21栋2单元102户住房一处(合同写着‘此房无户口’)。由于本人离婚,法院已于2003年将本人原住房判给前妻和孩子,所以本人不得不将户口从原住址逍遥一路2号迁入新居。但落户口时却发现此房有前前房主——王**一家四口的户口存在(其现住李村新房),致使本人的户口不能迁入。本人已购买此房三年之久,却一直被一个与已毫不相干的人堂而皇之地占据着,致使本人成为了一个:青岛市居民、有自己的房子却成黑户的尴尬。不仅如此,妻子的户口也无法从外地迁入、妻子马上就要生产,新生儿的户口也将无法落入,孩子出生后,一系列的问题将随之产生,这必将给本人及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为此,本人欲对《自己的户口不可以迁入毫无产权争议的自己的房子》寻求法律解释,和《自己有房产的人其户口可以占据他人房产》找出法律依据。

保险纠纷
2006-08-10 21: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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