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德阳的消费者,今年在德阳市买了套房子,合同是2005年12月签的,开发商在买房的时候收取了8000元的配套费,就此问题我们咨询了德阳政务网,他们的答复是“根据市政府德府函[2004]76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燃气、自来水、市政建设 配套费合并而成。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65元。欢迎与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然而,根据《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这个配套费早在2005年2月1号就该停止象消费者收取,德阳市的这个政策是否是违法的,我们业主是否有权利要回,盼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