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德阳的消费者,今年在德阳市买了套房子,合同是2005年12月签的,开发商在买房的时候收取了8000元的配套费,就此问题我们咨询了德阳政务网,他们的答复是“根据市政府德府函[2004]76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燃气、自来水、市政建设 配套费合并而成。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65元。欢迎与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然而,根据《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这个配套费早在2005年2月1号就该停止象消费者收取,德阳市的这个政策是否是违法的,我们业主是否有权利要回,盼答复。

其它综合
2006-08-18 18:29: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
3015
长沙最新购房政策
18165
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
失业保险 24226
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穗国房字[2004]75号)
物业管理法规 21918
《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穗国房字[2004]75号)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物业管理法规 22564
《珠海市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19日建住房[20
保障性住房政策 8287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1月19日建住房[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
土地政策法规 23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4年]第14号)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