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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份我与原来所在的公司老总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我在北京设立一个销售点,公司给我提供了12000元做为启动资金,用购买办公用品及前几个月的业务开销。我本人不领取公司的薪资,合同以公司名意签订,发票也由公司开据。我的利润是:公司把产品的价格给我打一个相应的折扣,我所得的是折扣价与实际销售价之间差额去掉税以后的金额。这12000元当时是老总直接从他私人帐户转入我的私人帐户的,当时我有开了一个收据给他,并在收据中标明此费用由北京销点利润中返还给公司,协议中也有说明这批资金在利润达到某个点时分期返还.现在由于公司产品在北方的市场很不好,一年以来,也只有5-6万元的销售额,总其北京销售点的利润也只有4-5千元,还不够日常业务开销呢。所以现在协议期限到了,我不想再做下去,把当初买的办公设备还给公司。但那12000元因北京点并没有利润可言,所以也不想于以偿还。这样可以吗?如果公司起诉我,会有法律责任吗?我应该怎么办?请大家给我出出主意。盼!

婚姻家庭
2006-08-16 2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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