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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日晚上1点50分,肇事者段建军驾驶桑塔纳轿车自西向东超速行驶碰撞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女儿,造成我19岁的女儿当场死亡。 现场道路情况:肇事路口是平交路口,未实施封闭,路口南北两侧未按规定设置行人禁止通行标志,该路口随有过街设施,但该设施并未设置夜间照明设备,行人客观上根本无法在夜间通过。交警认定:1.肇事车辆超速行驶。2.根据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所做的车检报告单,该肇事车辆,台式检测二轴制动不合格,整车制动项目不合格;路试人工制动检测结果为整车制动也不合格。3.现场原始照片也表明该肇事车辆也只留有一条右侧制动痕迹。而鉴定结论却认定肇事车辆制动合格 .车辆刹车印痕只有5.5米,而且只有是单侧印痕。可车辆在刹车印痕5.5米处又放弃制动,向前又带着孩子行驶了20.06米后停下。4.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以及肇事路口的客观情况交警部门以肇事司机驾车违反道路安全法42条第一款的规定。5.我女儿横过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设施条例》第75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设施条例》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45条二项之规定,双方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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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8 11:20:1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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