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从2002年1月至2006年8月,因房屋质量问题欠缴物业费,最近收到物业公司的催缴信,让我交纳2002年1月至2006年的物业费6千多,因2002年1月至2004年8月物业费至今已经超过2年的诉说时效。经与物业公司协商,让我交纳从2004年9月至2006年8月近2年的物业费,2004年9月之前的物业费就不再交纳,我的意见是我交纳2004年9月至2006年8月物业费时,让物业公司出具书面声明,2002年1月至2006年8月的物业费今后不再催要。可是物业公司经理说不能出具该证明。物业公司如拒不出具该书面声明,我该怎么办呢?如果我将来把房子卖掉,将来会不会还让再我交纳2002年1月至2006年8月这段时间的物业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