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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我是**镇同新村木村坡的村民,我家1985年与邻居一起在一块村里分给我家的土地上建房子,该房子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是我家的名字,邻居没有份,1993年我们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户主是我家和邻居两个一起共同的,房屋使用证上注明我们共同占用面积为589平方米(包括房屋面积和天井面积),证上没有写出哪一部分归谁所有,我们的房间都是连在一起的,也就是我一间与邻居一间都是同一面墙壁的。现在房子已很旧影响居住,邻居也已在其他地方建了新居房,我家想拆除该房子,在原来的土地上建新房子,但一直与邻居协商未果,邻居说一定要占有我们的一半土地(据了解,邻居是没有该土地使用权的,怎么能占有我们的土地呢,因为该地的使用权证是我们的名字,我们只用给予邻居补偿费而已。)

证券投资
2006-08-07 11:29: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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