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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单位签定两年劳动合同,2006年5月1日到期,未签新合同.2005年6月单位要求签定附加劳动协议,大体内容如下:1)合同到期前1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未提出书面申请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约5年.2)辞职后2年内不得到相关行业工作,否则违约金6-10万元.3)违约需交纳培训费用,3-5万元.我于2006年6月提出辞职,单位人事处以附加协议第一条规定,需交纳5年违约金;我于2006年7月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

证券投资
2006-08-07 1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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