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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山东汶上第二面粉厂(乡镇企业),为扩大企业生产和经营规模.向本厂职工和社会吸收存款,以双方自愿的原则,当时约定利息为1.5分/月/元.可是后来企业因经营不善及管理不良和当地政府的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导致企业员工和社会的存款无法及时偿还.后经当事人多次向该乡镇企业索要.均无结果.2004年该乡镇企业在当地县工商局注销.2005年该企业又被乡政府转包给另外一家私营企业并更名另外注册.

公司企业
2006-08-07 22:17:0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仲秋:
      职工和社会其他人员向企业存款具有很大的风险。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应依法宣布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集资款,应从企业现有资产扣除破产费用后优先受偿。但现在看来第二面粉厂并未进入破产程序。如果汶上第二面粉厂的厂房、设备被乡政府接收,又发包给另外一家私营企业经营,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乡政府以承包费偿还欠款。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但在提起诉讼前可调查一下该面粉厂的工商登记、注销登记及财产转移情况,在情况比较清楚的前提下,可在诉前或提起诉讼后请求法院对承包费采取保全措施,以便法院判决后执行。此复。
      闫律师 8.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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