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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系某公司员工,97年9月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同月本人入内部职工股5万元。从入股开始公司每年即按15万元开始分红,直至03年初本人辞职离开公司,分红持续至03年底。04年初公司在未同本人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原先我入股的5万元打入本人的银行卡上,算是退股。04年6月公司转制为国有企业,公司职工持股会实施清退,清退方式为15万乘以1.7(每股当年净资值)。本人对只按5万元退股表示异议,公司辩称我已于03年辞职,内部职工股已享受到03年底,04年初收到的是已享受权益后的原股本金,又公司职工持股会清退的对象是04年6月在册的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本人已不属于持股会清退的对象。(本人持有入股确认书,上面写有职工股5万元)

公司企业
2006-08-08 09:24:0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公司性质的不同,处理股权转让的程序、条件、价格确定等均有不同。

    依照你对公司有员工持股会等描述,你公司原先性质可能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当然也不排除是你所说的“股份”公司,这一点需要进一步查证。如果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上海市97年制定的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暂行办法,对于职工股东的人员入股比例、持股比例、退股条件等均有详细规定,针对你的问题,企业职工一般不得退股,但如遇辞职等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处理,所以要最终解决你的问题,可能还需要查证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及公司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股权价值以公司每股净资产为准而非入股价值。

    如有问题,可电话联系:马建荣 律师 138180928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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