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系某公司员工,97年9月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同月本人入内部职工股5万元。从入股开始公司每年即按15万元开始分红,直至03年初本人辞职离开公司,分红持续至03年底。04年初公司在未同本人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原先我入股的5万元打入本人的银行卡上,算是退股。04年6月公司转制为国有企业,公司职工持股会实施清退,清退方式为15万乘以1.7(每股当年净资值)。本人对只按5万元退股表示异议,公司辩称我已于03年辞职,内部职工股已享受到03年底,04年初收到的是已享受权益后的原股本金,又公司职工持股会清退的对象是04年6月在册的公司职工持股会会员,本人已不属于持股会清退的对象。(本人持有入股确认书,上面写有职工股5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