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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份,安居经管站贴出公告对单位的房子作处理,我以将近六万元的价格一次付清了房款,经管站给我开了一张收据,盖有经管站单位公章,在收据上还特别注明如不能拿到房产证按原价退还房款.并且承诺通自来水,用电过户,且办理房产证,这些费用都由经管站承担.可至今我仍未拿到房产证,用的仍然是地下水,电虽已到户,是我自已先垫付的费用.我经常向站领导追问此事,可是一拖再拖

知识产权
2006-08-06 19:38: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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