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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员工于2005年4月进入某电子厂工作,至今已一年零4个月,在7月份,因其与新提升的上司因工作工具摆放问题而发生争执,闹至其直属的香港经理处,因经理为了维护新提升人员的威信,故对此A员工欲作出解雇决定。A员工明白事情的处理结果后,到人力资源部经理处作出说明:公司欲解雇,当然可以,只要按照劳动法作出相关补偿还即可。公司考虑到不多支付补偿金并欲达到使A员工离职目的,不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资料,而以记大过、先停职一个月等形式而达到逼使A员工离厂目的。请各位帮忙解答:此员工该如何做才不使自己经济权益受损?注:A员工原为该厂工程部一主要负责人。

经济相关
2006-08-07 08:51:5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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