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在2001年9月,甲以有能力为我买到质优价廉的煤炭为由,第一次采取高卖低买的形式骗取我的信任后(公安查实),甲说他有朋友乙,比他发煤能力更强,经甲见到乙,乙说正巧有发到我们当地的车皮计划一列,款到就能装。于是我按照甲朋友乙指定的帐户,把62万元煤款汇到XX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后调查该公司营业执照早在2000年就被工商机关吊销了,公安查实)。 可是到了2001年10月底,乙也未给我发一两煤,我便找甲要求乙退款,甲在电话里总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我见面。恰巧,一天甲在银行门口被我遇上,甲无耐说,乙刚退给他26万元,正准备退我,随后甲退了我26万元,并说还欠我36万,让我再等等。2001年12月份,甲的朋友乙被我找到,乙说“正好有8个车皮的煤给你,价值10万,剩余的26万,我给甲冲帐了,我不欠你的了,你找甲要吧!”我再找甲,甲便销声匿迹了。再说那8个车皮的煤,全是煤矸石,价值只值5万,(有化验报告),我找乙乙说“你要也得要不要也得要,反正扣你10万元!” 在2002年整整一年没找到甲。 在2003年3月8日,甲探亲被我扭送到派出所,甲在派出所当即与我另行约定还款计划,定于2003年3月18日把所欠36万全部还清(有证据),而到了3月18日时,甲早已逃之夭夭。 在2004年初三,甲探亲再次被我找到,甲二话没说,顺手操起路边的棍棒将我击倒(有证人),甲趁机又逃之夭夭。 在2005年7月份,甲的手机号被我找到,在通话中甲说把钱都退给我亲戚沙某了(有录音),我找沙某,沙某说根本没有的事,再打甲的手机他就不接,后来干脆停机。 2006年5月,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甲交代说,当时乙只欠甲26万元,甲不欠乙的钱。是后来乙介绍丙找甲发货,甲找到有发货能力的丁,丁收丙款后,因丁在煤质量上做手脚被丙发现,丙便找乙退款,乙便找甲退款,甲找丁退款,丁却不肯,乙就把原欠甲的26万元退给了丙,就这样乙和甲冲平了帐。在2002年10月份,丁把款退给了甲,甲拿着丁退还的20多万元没有退还给我,却与王某做起了煤生意。在2002年11月份,甲又被王某欠了12万元(至今甲没有诚意追回)。在2003年底,甲见煤炭生意不好做,便拿着我的余款加上自己房子抵押贷的15万元,在外地深山里开了家采石厂。一直经营到被公安机关抓获。请问律师甲乙各是什么行为!能帮我解释的详细点好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