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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签订合同,规定有效期为3年,员工2006年8月初离开公司,以以下为由单方通知解决合同,未提前30天提交书面辞职信,是否可要求其按合同交纳违约金??1 公司规定周六为加班日, 2005年7月共5天周六,加班时间超出一月40小时。(以此为由,员工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单方解约?)2 公司在试用期为上保险三个月 (公司未来得及为其上保险,以此为由,员工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单方解约?)3 员工2004年7月19日开始工作,9月初支付其一个半月工资,拖欠工资 (员工第一个月仅仅工作11天,完全有理由同8月工资一起发,以此为由,认为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就不用支付违约金,单方解约?)公司重视他,让他多次出差国外,给他见识的机会,是否可以要求他支付经济损失??以上所诉员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他的单方认为合同违法无效,他的岗位重要,公司能否追要其经济损失? 合同规定,员工提出解除本合同时,考虑到员工所承担工作岗位的情况,乙方违约金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整.能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合同规定,员工未经公司同意,在合同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脱产)或出国留学,违反此规定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整。(前几天员工短信,说想辞职考研,学校书都已经买好,但还没有报考,报考时间今年的话应该还在合同期内,目前是否已经构成考研事实)

其它综合
2006-08-05 23:29: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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