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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将一个车队承包给了杜某经营货运业务,双方签有承包协议,协议写明在杜某承包经营期间,车辆的管理权、经营权和安全责任,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都归承包人负责,杜某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杜某在经营中将该车队一辆转包给唐某,同时杜某与唐某签订了承包协议,责任同上。唐某雇请杨某为司机。杨某在执行一次货运任务时在高速公路超车道上与另一辆车(肇事后逃逸,至今未查获)追尾相撞,致车严重损害(鉴定为报废),同时致司机杨某本人和车上同行之人雷某(由司机杨某私自邀请与之同行)死亡。该事故有交警事故责任书,责任书认定司机杨某在大雾天超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交警没有积极追查肇事逃逸车辆――因而也无法确切得知事故发生当时的真实情况,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未追究逃逸车辆责任,但对外公开发布了有奖协查通报,有提供线索者奖励2000元)。事故发生后,我单位积极配合车辆承包人杜某和死者家属做好有关善后事宜。现该司机杨某和雷某家属将我单位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
2006-08-04 21:25: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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