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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在一个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工作,属事业编制正式工作人员。我2004年7月研究生毕业正式参加工作,2005年12月辞职。由于我们单位是一个新建的事业单位,虽然从2003年开始筹建,但直到2005年3月才正式成立。所以,我毕业参加工作时,单位还处于筹建期,单位自己临时定了一个工资标准,我也就按此标准领取工资,从2004年7月一直领到2005年12月。(注:因为我们单位工资标准方案须由财政部审批,手续麻烦,所以直到我辞职之时即2005年12月,正式工资方案仍未定下来。)但当2006年6月正式工资方案定下来,单位给大家补发正式工资与临时工资的差额时,并未给我补发。(注:我们单位其他人都是2005年3月正式调入单位的,只有我情况特殊,2004年7月就算是单位正式干部了。)单位没有给我补发,我问单位人事处原因时,人事处说补发工资只给“2006年5月在编在岗的干部”补发,因为我已辞职,所以不予补发。对此,我觉得很不合理,因为我2004年7月至2005年12月是在编在岗的正式干部,为什么辞职了就不能享受工作期间的正式工资待遇了呢?再说,我当初工作期间没有领到正式工资,不是我个人原因,而是因为单位的工资方案迟迟不能得到上级批准。 请您指导我一下,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另外:我们单位也没有给我办理“三金。

刑事案件
2006-08-06 11:15: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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