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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5月19日通过桂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与原工作单位通过调解后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被诉人在2006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诉人工资5246.3元;由被诉人在2006年10月31日前,为申诉人缴纳2001年4月至6月、10月至12月,2002年5月至6月、8月至12月,2003年3月至10月,2004年6月至12月,2005年月5月至12月,2006年1月至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由申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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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23:02: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