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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许二人经人介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与2006年6月结婚,结婚是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许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有个人负责。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有丁某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6年7月,丁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票,约定1年为期,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由于丁某操作不当,被套牢。2007年7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期限已到,要求偿还,丁某说自己没钱,可以找许某,赵某找到许某,许某以与丁某有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许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债务。 本案列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本案的处理意见?和你的感受? 感谢哪为律师帮下忙被,谢谢!

婚姻家庭
2008-01-08 15: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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