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许二人经人介绍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与2006年6月结婚,结婚是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而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许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有个人负责。另外,如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购买贵重的生活用品,如电器等,有丁某负责。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6年7月,丁某向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票,约定1年为期,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由于丁某操作不当,被套牢。2007年7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期限已到,要求偿还,丁某说自己没钱,可以找许某,赵某找到许某,许某以与丁某有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许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偿还债务。
本案列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什么?本案的处理意见?和你的感受?
感谢哪为律师帮下忙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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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是没有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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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丁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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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丁许二人财产约定,二是对外负债。丁许二人的约定除非婚外当事人知晓,否则对外没有约束力,丁许二人连带承担责任。但该约定对婚姻双方当事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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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和许某对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二人的约定,只对当事人有效,对外无效。许某代偿后可以向丁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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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即使有对财产约定,但如果债权人不知情的话也对其没有约束力。故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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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