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一家腐竹厂签订了一份关于加工、安装腐竹生产设备、设施的协议书。现已经按期完工,但是质量出现了一点问题,也就是是说本来可以开10台机器的,现在只能开8台机器。按协议总的安装工资是4万六千元,工程完成后,验收合格付款,如未达正常生产每影响一天,罚款1000元,以此类推。加工所用材料计划由本人报出,腐竹厂购买。但是该工厂自完工9天后,开始生产,到目前一直没有停产,而且在加工生产设备腐竹厂说买的材料与本人所列出的计划不符。现该工厂要求本人赔偿加工该设备、设施所有的费用,共10万元私了,而且安装工资也没有给我。如果不赔偿,则上法院告我赔偿20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