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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6年的,94年参加工作。01年工伤,鉴定6级。单位2004年破产。清算组给了2个解决方案。1是按政策一次性解决。2是每月发300元,可随当地的最低工资涨,一直到退休。我选择了第2个方案。2004由于我的工资低,调到了当时最低工资300元。2005年最低工资上调到400,清算组说现在没钱,以后给你补上。现在2007年又涨到550。找清算组,清算组说不给涨了,还按300维持到退休。(还有29年才能退休,不说等到退休了,300再过5年只能买瓶油)于是我选择一次性解决。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清算组却按企业破产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另外还有经济补偿金,清算组也是按企业破产时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清算组的做法对吗?望解答,谢谢

劳动纠纷
2007-12-23 22:57: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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