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我以4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单位分给我的非100%产权的集资(集资价:3万元)福利房卖给了别人,卖房时没有签定任何协议,只有一张我给对方的4万元收条(收条是由我父亲写的,落款我名字也是我父亲写的,另外还有见证人的签名),当时口头还要求对方在适当时过户,且费用由对方承担(费用由对方承担的理由是我卖4万元比别人卖的便宜,因为同类房屋最低都是5万余元),因为单位不允许私下交易,所以,当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有一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单位有意给办过户手续,我要求对方过户,对方就开始不讲道理了,并且不想过户还想要房,就这样我也因工作等原因没重视起来,一直拖到现在。另外,1999年卖房时房产证还没办下来,后来由于房管科人员失职,将写有我名字的房产证发给了对方,并且将按我的工龄级别等条件折合后的优惠房价差约3千元也退给了他,就此事我曾经找过房管科,房管科说他们不可能无缘无故将我的东西和钱发给他,因为当时是我父亲电话通知他们的,只是当时电话没录音无法对质,我认为即使是我父亲通知你们也不合法,因为我已超过了18岁,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房子是我的我父亲怎么能代表我呢?更何况我父亲没通知你们,也正因为这样,后来房管科也认为他们有失职的地方,对我们的事进行了调解,结果是:对方现在想退房,因为单位规定每人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房,对方已于2006年又买了一套福利房,所以,他只能退掉我这套房,我呢也想解决此事就退一步,既然过不了户,我也愿意要房子,可对方现在要我给他6万元钱把房子退给我,我认为4万元卖给你的就4万元退给你,几年的房租我也不要了,你把该是我的全退给我,从此解决此事,可对方又不答应,他认为他买的是高价房,他没义务过户,更何况现在买房多少钱?几年前买房多少钱?就此陷入僵局,他们认为他们也无能为力,让我自己看怎么解决,要不就起诉,通过法律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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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要求房管科的人向你支付3000元.但时效已过,不易起诉.
房产证是你的名字办的,所以房子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仍是你的.你可以起诉要求认定买卖协议无效.结果分析:1协议无效,房子不需过户,仍是你的.2如法院认定协议有效,要求过户,房产就是他的,他应办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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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