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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符合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认定之1,3,4,5,7.款的82年12月出证的公证书,在2003年被公证利害关系人发现后,要求撤消,但被公证处以过了20年时效,加以拒绝。[2002年公证程序规则第60条没有规定:错误过了20年不能撤消。]根据该82 错误公证认定的另一93年公证[事实本身符合法律],公证处以2006.7.1日公证程序规则61条规定__公证当事人应该在“收到公证书一年内提出复查要求”为由拒绝复查。而2006.3.1日的公证法39条规定:公证处发现错误应当撤消或修改。请问到底哪条为准?

证券投资
2006-08-10 20:54: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