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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店是一个美发店,由6人投资的股份制企业,6人全部在店内工作。最大的股东占有36%的股份,也是法人代表。他在合作的3年中把3人用不是理由的理由赶出了店(不在店内工作,保留股份),如今他想转让,让我们卖股份,而我们了解到收购方就是他自己。 我是这3人中的一个,我掌管出纳,他常常报销私人费用,由此产生矛盾,用无法与其共事的理由,今天把我开除。

损害赔偿
2006-08-02 22: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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