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在2005年10月24日进入一家港资旅游企业工作.当时是该公司经过两次邀请我进入该公司的,该司当时处于创业初期,很多规定都是模糊的.我考虑到对方的盛情所以接受.原本该司口头承诺是2个月转正,后又说全公司是3个月转正,我接受了.在2006年2月我转正后,这公司内部十分混乱,我原本已经不想继续干下去,后来还是坚持了.后来3月11日,突然在下班前该司人事部通知我去谈话,说因为我多次迟到,触犯公司规定,应该离职,希望我自动离职.后来我考虑我还需要这行继续干下去,所以同意了.该司并没有赔付我经济补偿金.该司已经发生多起类似事件,并已被深圳市劳动仲裁多次审问.我以前很多同事也起诉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