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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国营企业的合同终止人员,按有关规定能拿到生活补助费,单位已超过地方规定的支付截止日,但劳动仲裁说生活补助费不同经济补偿金,没规定截止时间,计算方法是前十二月平均应发工资的百分之70,更不用说追加百分之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可我在网上看到过生活补助费和经济补偿金同一概念,真的不能通用吗?

保险纠纷
2006-08-02 10:55: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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