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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医院内工作,合同签至2006年12月31日,我已于7月21日向科室主任提交辞职信。但当我今天上午去人事科询问我大约何时可以拿到退工单时,人事科长说她不知道这件事情,还没有收到我的辞职信。当时我没有控制住个人情绪与之吵了起来。晚上与主任通电话时,主任告知我上午的事情院长皆知道了,可能会留难我。我上网查了一下《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根据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处理):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是不是说单位有权要求我完成合同至最后期限?我该如何应对?

证券投资
2006-08-01 20: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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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